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孝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万科新城雪溪苑8-12。
法定代表人:杜桂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英,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松天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
法定代表人:程爱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孝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义公司)与上诉人天津万松天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松公司)因专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8)津0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孝义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万松公司同意孝义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孝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市孝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59元,由天津市孝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天津市孝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