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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环路508号A座。

法定代表人:蔡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8幢1F。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智能终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原审被告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世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和江苏省盐城市,创世纪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恒远公司对创世纪公司的同一侵权行为先后提起多个诉讼,且均以创世纪公司的客户住所地作为起诉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创世纪公司的客户只需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于创世纪公司即可,是否侵权和侵权的责任后果都由创世纪公司承担。

故本案应由创世纪公司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恒远公司和东山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

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据此,审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需要确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是否实施了该发明,且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和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保护范围。

可见,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类似,可以参照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恒远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创世纪公司、东山公司应当共同向其支付涉案专利(即专利号为ZL20171026××××.2,名称为板材上下料装置和手机玻璃加工中心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以及合理支出,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恒远公司向原审提供的(2018)盐亭证经内字第9167号公证书中载明在江苏省盐城市盐渎路999号东山精密盐城产业园内6号楼的一车间内发现处于使用状态的被诉侵权产品。

故创世纪公司、东山公司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恒远公司有权选择向任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2017年1月4日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盐城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东山公司的住所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故恒远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虽然创世纪公司主张东山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且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确定具有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即可。

至于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均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管辖权异议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故不影响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认定。

另需说明的是,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本院结合创世纪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调整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本案案由的调整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创世纪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审判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1号 案  由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蕾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涉案专利 “板材上下料装置和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发明专利(ZL20171026××××.2) 关键词 发明;临时保护期;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裁判观点 审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需要确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是否实施了该发明,且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和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保护范围。

可见,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类似,可以参照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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