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0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广通通信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地区汾阳市西河乡英雄中路,经营者:王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汾阳市广通通信服务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