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致诚电器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周东路25号。
经营者:劳叶挺,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致诚电器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