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6973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优多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翰云路297号180之二。
法定代表人:王镇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利,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优多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