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55号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浦沿桥东。
法定代表人:吕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朗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晚桥头37号。
法定代表人:邵情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朗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