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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朗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755号
案件名称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朗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朗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55号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浦沿桥东。

法定代表人:吕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朗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晚桥头37号。

法定代表人:邵情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朗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浙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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