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82号之一 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227号19-3-4。
法定代表人:吴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污托帮家居清洁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平口村西。
经营者:牛克喜。
被告:霸州市博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东二街。
法定代表人:李凯。
被告:李凯,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煎茶铺污托帮家居清洁用品厂、霸州市博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