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1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湄洲岛海峡如家度假山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经营者:陈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兰,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湄洲岛海峡如家度假山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吴友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