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民初908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仙游云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2JWGM7E。
法定代表人:周仙保,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许丽清,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云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与被告云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云诚公司的行为侵害OPPO公司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云诚公司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云诚公司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庭审中,OPPO公司当庭放弃“判定云诚公司的行为侵害OPPO公司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和精致的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移动互联网产品及服务。
“ ”系OPPO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4571222号,后OPPO公司又分别于2013年9月14日取得第10535258号、于2014年10月21日取得第12653193号“ ”注册商标。
OPPO公司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 ”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
“ ”商标在2011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 ”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经OPPO公司调查发现,云诚公司未经OPPO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oppo原装闪充配件店”(掌柜:yyebingg)使用OPPO公司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 ”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OPPO公司通过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旗下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对云诚公司进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云诚公司便使用伪造的印有OPPO公司企业名称及公章的《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等申诉材料进行申诉并且申诉成功。
对此,OPPO公司已予以证据保全。
云诚公司未经OPPO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OPPO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假冒OPPO公司企业名称、伪造OPPO公司公章出具虚假的《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云诚公司所销售商品是OPPO公司商品或与OPPO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混淆公众视线从而牟取暴利。
云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云诚公司的前述行为给OPPO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云诚公司辩称:1.云诚公司从未实施过侵害OPPO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更未实施过OPPO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侵害企业名称权行为。
云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东辉是2019年3月19日通过易店无忧平台与涉案淘宝商铺(掌柜名yyebingg)原所有权人叶选斌签订《淘宝个人店铺转让合同》,受让涉案淘宝店铺。
2019年4月16日双方才完成合同约定、办结店铺转让手续,云诚公司才正式从叶选斌处接管涉案淘宝商铺。
云诚公司接管涉案淘宝商铺之后,立即更改店名并使用至今,店铺内售卖的商品均是服装、鞋品类商品,从未售卖过侵害OPPO公司商标权的商品。
从OPPO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来看,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4日之前,当时云诚公司尚未接手涉案淘宝店铺。
2.OPPO公司已就本案侵权行为提起过诉讼,并已与起诉对象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现再次提起诉讼,明显违背“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2019年1月7日,OPPO公司已就本案中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涉案淘宝商铺(掌柜名yyebingg)原所有权人叶选斌(法院案号:【2019】粤05民初4号)。
诉讼过程中,OPPO公司与叶选斌在2019年1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编号:AT-OPPO047),约定:叶选斌一次性赔偿OPPO公司16000元;
OPPO公司承诺在叶选斌履行完本协议约定全部义务后,不再追究叶选斌在本协议生效前在淘宝平台销售侵犯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本协议由双方特别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旦生效,OPPO公司包括授权代表人对本案均无起诉的权利。
之后,OPPO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9年1月28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OPPO公司撤诉。
请求驳回OPPO公司的诉讼请求。
OPPO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第4571222号“ ”注册商标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第10535258号“ ”注册商标公证书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第12653193号“ ”注册商标公证书》,拟证明OPPO公司为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权利人。
证据二、“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及(2014)粤莞南华第008473号公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2015)粤莞南华第009095号公证书、中国商标网上《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27件驰名商标》截图,拟共同证明OPPO公司的“ ”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
证据三、“OPPOR7Plus与杨幂玩转巴黎时装周”(来源于OPPO智能手机新闻中心http://www.oppo.com/cn/blogs/114.html)、“众星齐聚微博之夜,OPPOR9s红色版成一大亮点”(来源于http://item.btime.com),拟证明OPPO公司长期持续大力宣传推广“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知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
证据四、“领跑安卓手机,Q1全球智能手机销量排行OPPO上榜”(来源于搜狐新闻http://mt.sohu.com)、“OPPO获中国制造杰出贡献奖引领中国手机品质打造”(来源于OPPO智能手机新闻中心http://www.oppo.com/cn/blogs/121.html)、“OPPO荣获中国品牌节最高奖华谱奖”(来源于OPPO智能手机新闻中心http://www.oppo.com/cn/blogs/159.html),拟共同证明OPPO公司近年来获得多项荣誉,OPPO公司及其“ ”注册商标在国内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知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
证据五、OPPO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opposhop.cn/)在线商城,拟证明OPPO公司的“ ”注册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现状。
证据六、(2018)粤韶韶州第8335号公证书、OPPO公司鉴别报告,拟共同证明云诚公司实施了侵犯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证据七、公证费发票、拟证明OPPO公司为制止云诚公司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云诚公司对OPPO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至证据五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六、七其所公证的行为是发生在2018年5月4日,当时云诚公司并非该淘宝店铺的所有人,云诚公司是在2019年3月19日才受让的淘宝店,之前的行为与云诚公司无关。
本院审查认为,OPPO公司已放弃判定商标侵权行为,证据一至五的证明对象是注册商标的情况,本院不予审查认定。
证据六、七有提供证据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其证明对象,因涉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分析认定。
云诚公司为抗辩OPPO公司的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云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淘宝个人店铺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01902260108035011592)、云诚公司支付宝商家中心的账户页面截图两张、云诚公司易店无忧账户的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云诚公司),拟共同证明:1.云诚公司在2019年3月14日才工商登记成立,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侵权行为;
2.2019年3月12日,云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东辉才与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号yyebingg)原所有权人叶选斌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才开始受让涉案淘宝店铺;
3.2019年3月21日,才依据上述店铺转让合同第二条第2点约定,以云诚公司的支付宝企业账户的名义向天猫平台就涉案淘宝店铺申请支付宝实名认证。
2019年3月22日,天猫平台才通过云诚公司的企业支付宝实名认证;
4.2019年4月16日,叶选斌才依据上述店铺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点约定,将其持有的云诚公司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云诚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东辉指定人名下。
至此,才完成了店铺的转让。
证据二、天猫运动鞋服品牌管店铺截图两张证明:1.掌柜名yyebingg的淘宝店铺现在店铺名为“运动鞋服品牌管”;
2.“运动鞋服品牌管”淘宝店铺现售卖的商品为服装。
证据三、《和解协议》(编号:AT-OPPO047)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2张、《撤诉申请书》复印件、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拟证明:OPPO公司已就本案主张的侵权行为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涉案淘宝店铺原所有权人叶选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申请撤诉。
OPPO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
OPPO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中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从OPPO公司调取的店家信息看,云诚公司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且该店铺从成立至今掌柜名字都没有变更过。
淘宝个人店铺转让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内容是甲乙丙三方,并没有任何一方显示是与云诚公司有关联,即使是与云诚公司有关联,该份合同也是三方的内部约定,没有对外的效力,该店铺一直存在没有注销、吊销的情况。
对支付宝商家中心的页面截图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关联性不确认,该截图显示店铺是由个人店铺升级为企业店铺并进行了实名认证,但并不能代表店铺主体发生变更,只是店铺内容营业形式的升级。
企业公示报告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根据报告显示叶选斌曾经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即与该公司存在关联,且公司股东也没有发现转让合同中乙方胡东辉的任何信息。
证据二天猫店铺关联截图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对关联性不确认,从截图的内容可以看出店铺名称掌柜名仍然是yyebingg,即该店铺从成立至今的掌柜名一直没有变更过。
对证据三和解协议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OPPO公司当庭已经变更了诉求,且该和解协议仅仅对该店铺在2019年3月21日之前在店铺销售侵害OPPO公司商标的行为,不包括其他的行为,即本案的企业名称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份协议与本案无关。
对转账记录截图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不确认,理由与和解协议的质证意见一致,与本案无关。
对撤诉申请书和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不确认,该案件与本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案件,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及当事人均不同,根本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形式要件。
本案是基于云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OPPO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提起的诉讼,而撤诉申请书及裁定书所涉的案件仅仅是基于侵害商标权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是不同的案件。
易店无忧的截图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不确认,质证意见与和解协议及转账记录截图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审查认为,OPPO公司对云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淘宝个人店铺转让合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支付宝商家中心的页面截图、云诚公司的易店无忧账户截图、天猫运动鞋服品牌管店铺截图经核对与原网页内容无异,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庭前要求OPPO公司核实(2019)粤05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并提供该案的民事起诉状,但OPPO公司没有提供,仅回复应该存在这个案件,本院结合和解协议的内容,对证据三中的撤诉申请书和(2019)粤05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三中的转账记录没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OPPO公司和云诚公司对本院依法调取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以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5月4日,经OPPO公司申请,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韶韶州第8335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员钟某和公证员助理朱锜在场监督下,OPPO公司委托代理人赖明星操作该公证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查看了其在淘宝网上的知识产权投诉情况并截屏保存。
从上述公证处保存的截屏结果看,OPPO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1月29日、2月1日先后对淘宝店铺掌柜yyebingg(店名为OPPO原装闪充配件店)进行投诉,yyebingg提供了盖有公章的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2份(收货人均为叶选斌)、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被授权人为叶选斌)申诉成功。
OPPO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鉴别报告,认为上述订货合同和授权书并非OPPO公司出具,上面的公章亦非OPPO公司加盖。
2019年1月7日,OPPO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叶选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同月23日,OPPO公司与叶选斌签订《和解协议》,叶选斌赔偿OPPO公司16000元并承诺立即断开淘宝平台“OPPO原装闪充配件店”商铺(yyebingg)涉案侵权产品链接。
次日,OPPO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诉。
同月28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OPPO公司撤诉。
2019年3月12日、16日、19日,出让方叶选斌、受让方胡东辉、居间方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次签订《淘宝个人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叶选斌将其淘宝店铺yyebingg转让给胡东辉,转让价款34100元,叶选斌与胡东辉合作将该个人店铺升级成企业店铺(作法是双方合资注册公司,叶选斌持股1%,胡东辉或其指定的人持股99%,升级通过后叶选斌将1%股权变更到胡东辉或其指定的人名下)。
2019年3月14日,叶选斌与周仙保、胡丽冬合资的云诚公司成立。
2019年4月16日,叶选斌退出云诚公司投资人。
云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零售等,其现在淘宝天猫上的店铺名称为“运动鞋服品牌管”,经营的商品为服装,店铺类型为企业店铺。
2019年9月,OPPO公司向淘宝网调取了yyebingg店铺的经营者信息,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了云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云诚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OPPO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4日前,云诚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4日,OPPO公司主张云诚公司实施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时间上明显不可能。
本院对OPPO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伟凡 审判员 陈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