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28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新时代糖酒批发部,住所地洪泽县高良涧镇。
经营者:丁步林,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华慧百货日杂门市,住所地洪泽县。
经营者:胡守红,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新时代糖酒批发部、洪泽县高良涧镇华慧百货日杂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