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9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辜华威。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辜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