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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辜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辜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辜华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9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辜华威。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辜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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