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48号 原告:陈楷,男,汉族,1995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燕,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妮,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望,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陈楷诉被告张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楷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1月22日,原告陈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楷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楷负担。
原告陈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