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74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尚品黄记煌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太康东路104、106、108号。
经营者:高馨。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津县尚品黄记煌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新津县尚品黄记煌餐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津县尚品黄记煌餐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