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49号 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金石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余金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原告余金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