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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星诺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61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星诺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昌图县星诺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614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图县星诺通讯器材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西街15组130栋04号。

经营者:杨唱,业主。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图县星诺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已与被告昌图县星诺通讯器材商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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