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6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2MA3263NG26。
经营者:孙春利,女,汉族,于1971年11年3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泰耀,系孙春利丈夫,男,汉族,于1971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900元(包含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等)。
3.判令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独占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在没有得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的行为已侵害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公证书、销售小票等内容明确载明涉案产品的销售场所及对应的主体为屏南县爱尚美化妆店。
经核实,屏南县爱尚美化妆店系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叶泰耀,与屏南县雅芳百货商场或经营者均不同。
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起诉对象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