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1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富升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福临路75号(日丰管群升五金),注册号:350982600359536。
经营者:吴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鼎市富升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