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7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旺迎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晋县河渠镇前浊南村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36073828L。
法定代表人:王聚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喻群芳,福建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市新站区徽联百货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新店社居委清华名苑小区7幢103室。
经营者:范瑞,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上诉人河北旺迎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市新站区徽联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63141号关于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该裁定维持涉案商标即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就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因此,涉案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即涉案注册商标的效力待定。
本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书的裁判结果对本案的终审裁判有直接的影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致使涉案第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效力待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应驳回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北旺迎丰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20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