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8182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施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十二粉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汉留工业集中区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章,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崇坤,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十二粉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