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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银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民初4211号
案件名称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银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银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4211号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银海,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荣,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粤0103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粤73民再1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7)粤0103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追加王银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确定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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