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知民初15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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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七里铺天福购物店。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大街。
经营者:张波被告:宝塔区杨家岭天福购物广场。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区杨家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02MA6YGNHKO 0D。
经营者:惠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宝塔区枣园河映局小区。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七里铺天福购物店、宝塔区杨家岭天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