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34654号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不老能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横巷中心区二号楼3楼303。
法定代表人:钟维民,总经理。
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不老能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