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010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楼二层21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育槟,男,199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育槟、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吴育槟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建黎人民陪审员 汤成龙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