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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训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534号
案件名称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训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赵训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534号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训星,1990年10月2日生,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训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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