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8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被告:深圳市蜗窝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共和工业路共乐工业区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A。
法定代表人:吴姣英。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蜗窝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