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499号原告:广州精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武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利,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众惠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樊炎博,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精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颖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众惠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广州精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精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精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