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51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