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57号2501室-5。
法定代表人:俞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7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奥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为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格力公司主张奥胜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湖南麦考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考利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者。
在格力公司一并起诉奥胜公司、麦考利公司以及京东公司的情形下,由于麦考利公司住所地和其实施被诉侵权销售行为的地址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因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及被告住所地法院之一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涉案专利 “空调器及其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发明专利 (ZL201110268361.0)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销售;
管辖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的管辖权认定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