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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邗江区吃家饭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02民初1086号
案件名称1086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邗江区吃家饭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邗江区吃家饭饭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1086号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9室。

法定代理人:林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吃家饭饭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黄金坝北路西侧2-104#。

经营者:徐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吃家饭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到600元,由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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