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1086号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9室。
法定代理人:林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吃家饭饭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黄金坝北路西侧2-104#。
经营者:徐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吃家饭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到600元,由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