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9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湖南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湖南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被告:唐厚兵,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厚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