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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545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5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西路36号B座2号铺。

经营者:郁克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慧,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一栋一层、二层西边。

法定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以下简称周六福首饰店)因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周六福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情况周六福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3日。

2011年2月28日和2016年4月21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就第7519198号英文字母及简体中文“周六福”、第16441293号简体中文“周六福”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其中第751919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第16441293号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包括银饰品、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珠宝(珠宝)、戒指(首饰)、翡翠、手表(截止)。

2016年11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周六福公司受让取得了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

2018年11月,周六福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进行了名称变更,其原名称为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李伟蓬。

周六福公司提交多份广告宣传资料、审计报告截录和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显示其在CCTV2《购时尚》、粤东《非常6+1》、江西《越唱越爱》、湖南经视《幸福来敲门》、湖南公共、湖南都市、湖南电视剧、深圳都市频道、《中国宝玉石》、《时尚珠宝》、《国家珠宝》、《山西珠宝》、深圳车体广告投放、广州的士车尾广告、罗湖口岸LED屏、机场样片等多个平台投放其系列产品广告。

周六福公司提交的证书、奖杯等有关产品荣誉的证据显示:2011年,其荣获“2011.中国最具影响力十大珠宝品牌”;

2012年,荣获“中华珠宝名店”、“2012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证书;

2013年,荣获“2013年度中国品牌连锁影响力百强企业”、“2013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优秀示范企业”证书;

2014年,荣获“2014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2014年度央视宣传品牌”、“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优秀示范企业”证书;

2016年,荣获“第十五届深圳企业创新纪录”、“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优秀示范企业”、“2016年度深圳连锁品牌专卖30强”、“2016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广东省十大特许经营品牌证书”、“广东省十大人气连锁加盟品牌”、“全国珠宝首饰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

2017年,荣获“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度广东十大特许经营品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

2018年,荣获“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全国黄金行业新闻宣传先进单位”、“全国珠宝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

自2018年8月止,周六福公司在全国已开设了2200多家加盟店。

同时,在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商标注册前,“周六福”已被多份生效判决书认定为周六福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珠宝、黄金首饰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二、关于周六福首饰店涉案侵权行为事实查证周六福首饰店注册于2014年4月1日,为中国大陆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的零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和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

周六福首饰店的商铺招牌用红底白字印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特许加盟店”,左边是“”,中间是较大字体“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的字样,右下角用较小字标明为“特许加盟店”。

商铺广告牌上印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店”字样,商铺的一次性纸杯上分三行印有“”“香港周六福”“钻石首饰公司加盟店”图案及字样,且其广告牌中使用了“”“周六福”图案及字样。

另外,周六福首饰店的包装袋为红色,在包装袋正中间印有“”,最下方印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公司加盟店”字样,侧包装最下一栏载明地址为宝安区公明天虹商场大门口周六福珠宝黄金钻石首饰珠宝店;

包装盒印有金色“”“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特许加盟店”的图片及字样。

保证单印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方第03565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8日,周六福公司转委托代理人李志成在该处公证员徐某、公证员助理万婧陪同下,来到位于广东省××××一家店门上方悬挂标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特许加盟店”等字样的招牌,左侧门牌号码显示为“振明路120—5”的商铺。

在公证员徐某、公证员助理万婧的现场监督下,李志成在该商铺购买品名为“Au750手链”的物品一件,同时取得保证单(编号为:816390,商户名称为宝安区公明天虹商场大门口周六福珠宝黄金钻石首饰珠宝店)一张,POS签购单一张(商户名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华富珠宝店),外观印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公司加盟店”等字样的纸袋及包装盒各一个。

购买过程中,公证员助理万婧对购物场所及其外部环境进行拍照。

购买完成后,公证员徐某、公证员助理万婧于2018年6月11日返回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先将购买过程中取得的POS签购单及保证单进行复印,然后对购买的物品及购买过程中取得的纸袋、包装盒、POS签购单及保证单进行拍照并与公证员助理万婧一起将购买所得的全部物品进行封存。

一审当庭拆封公证实物,该公证实物与上述公证实物一致。

经比对,该公证实物上的标识与周六福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中识别来源作用较大的文字部分“周六福”完全相同。

三、周六福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支出事实查证本案中,周六福公司公证购买侵权产品货款1386元、相关律师费(未提交相应票据),请求法院予以酌定。

以上事实,有周六福公司提交的第7519198号商标注册证、第16441293号商标注册证、(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19民终4283号《民事裁定书》、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周六福公司作为涉案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人未经周六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周六福首饰店使用的标识是否侵害了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外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周六福首饰店销售的商品为黄金首饰等珠宝产品,与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周六福首饰店在其经营的珠宝店面的招牌、广告牌、一次性纸杯上使用了“”组合标识,并将“香港周六福黄金”作为单独一行放在中间位置,明显突出使用“香港周六福黄金”字样,该使用已经脱离周六福首饰店的各类标识(包括企业名称)而成为了新的商业标识,实质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该组合标识中的“周六福”字样与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中识别来源作用较大的文字部分“周六福”完全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周六福首饰店将周六福公司的“周六福”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周六福公司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周六福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周六福首饰店侵权所受损失或周六福首饰店长期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周六福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周六福首饰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周六福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同时,本案周六福公司品牌市场知名度较高,周六福首饰店作为从事同类商品经营业务的商家,在明知周六福公司“周六福”商标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多次在招牌上使用上述侵犯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组合标识,明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而且其侵权时间长、侵权次数多,损害后果严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可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惩戒其不法行为,补偿周六福公司所受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周六福首饰店立即停止侵害周六福公司享有的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周六福首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周六福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周六福首饰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周六福首饰店负担人民币5800元。

原审宣判后,周六福首饰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周六福公司对周六福首饰店的诉讼请求;

判令由周六福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周六福首饰店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将案件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依法向周六福首饰店送达,剥夺了其诉讼权利。

原审法院受理周六福公司起诉后,在没有根据周六福首饰店的注册登记地址对其进行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下,又违反规定采取公告送迖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导致周六福首饰店无法就本案进行举证和出庭应诉、答辩,故原审法院就本案作出缺席审判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

二、原审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周六福公司就同一事实的再次起诉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损害了周六福首饰店的合法权益。

在(2017)粵0306民初10795号案件中,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同一事实向周六福首饰店主张停止对其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判决周六福首饰店停止侵害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周六福首饰店赔偿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公司人民币60000元。

周六福首饰店因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以维持原判结案【案号为(2018)粤03民终2205号】,后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判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

而在本案中,周六福公司称于2016年11月6日自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周六福公司同样是以该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在已经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侵权事实已经获得法律处理的情况下,周六福公司通过改变原告主体的方式再次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周六福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无法送达之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首先,周六福首饰店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05号案的权利人是香港周六福公司,而本案的原告是住所地在深圳的周六福公司。

其次,2205号案所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本案不同,该案所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5月份,起诉时间是2017年,而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2205号案判决之后。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二审调查时,当庭向周六福首饰店出示原审卷宗的法院专递邮寄详情单,单号为1073845293192,收件人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电话为181××××1339,收件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西路36号B座2号铺,该详情单上注明有4次的投递或是电话联系信息(2次上门、2次电话),均显示无法投递、打通电话。

经当庭核实,双方确认在第三方网站“企查查”中,周六福首饰店的联系电话一栏为181××××1339。

周六福首饰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向郁克永电话核实,郁克永否认该电话与周六福首饰店有关。

又。

周六福首饰店当庭表明其对原审查明事实本身并无异议。

又查,周六福首饰店在其上诉主张中所指的在先案件的一审案号为(2017)粤0306民初10795,该案原告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该案的一审判决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二审案号为(2018)粤03民终2205号,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

另查明,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周六福首饰店停止对周六福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周六福首饰店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0;

3、判令周六福首饰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经查,原审法院在进行公告送达之前,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进行了两次上门送达以及两次电话联系但均未能实现直接送达。

周六福首饰店主张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之情形,经查,周六福首饰店所称的在先案件,提起诉讼的原告系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该在先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已于2018年5月审理终结。

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6月。

周六福首饰店在相关的在先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引致本案诉讼的发生。

从时间上来看,在先案件的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本案所涉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8年6月。

周六福首饰店关于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张,显然是认为在先案件一审酌定的赔偿结果涵盖了在一审裁判作出之时显然无法预见的自在先案件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直到在先案件执行完毕的时间。

故周六福首饰店该项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丘庆均审判员  江剑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心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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