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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和泰凡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75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和泰凡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和泰凡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75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即墨市和泰凡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经营者:朱国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和泰凡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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