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75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即墨市和泰凡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经营者:朱国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和泰凡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