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4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亮,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罗小亮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