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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统发水族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昊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871号
案件名称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统发水族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昊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统发水族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昊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871号原告: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统发水族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朗,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海明。

原告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统发水族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昊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谨水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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