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75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蓝胖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7号帝豪花园7#楼1层07店面3-N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000110F19。
法定代表人:严榕。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建蓝胖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计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行负担。
审判员 沈镇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剑英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