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4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东大福财自选商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花园三号路C区27号。
经营者:万彬。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东大福财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