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598号原告: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三层3666室。
法定代表人:孙广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贝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8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原告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融通信联公司)与被告四川贝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贝齿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通信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贝齿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线“小贝云口腔”一站式口腔诊疗服务平台;
2.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承担融通信联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
4.诉讼费由贝齿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融通信联公司自主研发完成了“好牙医”移动医疗综合服务平台,并申请注册了三个软件著作权,九个作品著作权: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安卓版)V1.2、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IOS版)V1.3.4、好牙医在线咨询与预约管理平台软件(2.1)、小桃额娘漫画用小小桃人物设计、小桃额娘漫画用护士人物设计、小桃额娘漫画用牙医人物设计、小桃额娘漫画用小桃人物设计、牙医助理标识、好牙医学院、好牙医、明明白白看牙标识。
被告北京分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为“小贝云口腔”的一站式口腔诊疗服务平台与原告的“好牙医”移动医疗综合平台几乎一致,侵害了融通信联公司的著作权,给融通信联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查,融通信联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了以下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安卓版)V1.2、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IOS版)V1.3.4、好牙医在线咨询与预约管理平台软件(2.1)、小桃额娘漫画用小小桃人物设计、小桃额娘漫画用护士人物设计、小桃额娘漫画用牙医人物设计、小桃额娘漫画用小桃人物设计、牙医助理标识、好牙医学院、好牙医、明明白白看牙标识。
本院于2018年8月24谈话过程中询问融通信联公司起诉状中的相关问题,融通信联公司表示只坚持好牙医在线咨询与预约管理平台软件(2.1),其他都撤掉,并表示还有补充证据提交,提交后重新进行公告。
此后,融通信联公司重新提交了起诉状及证据,其在诉状中仍然主张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安卓版)V1.2、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IOS版)V1.3.4、好牙医在线咨询与预约管理平台软件(2.1)三款软件之著作权。
另查,本案被告贝齿公司于2019年4月已经注销,故本院须对融通信联公司提交的诉状及证据进行审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侵害的著作权包含:三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安卓版)V1.2”、“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IOS版)V1.3.4”、“好牙医在线咨询与预约管理平台软件(2.1)”,以及九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本院释明,原告表明仅主张“好牙医在线咨询与预约管理平台软件(2.1)”,其他撤销。
但本院重新进行公告开庭时,原告仍在其诉状中主张被侵权的著作为“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安卓版)V1.2”、“牙医助理医患管理平台(IOS版)V1.3.4”、“好牙医在线咨询与预约管理平台软件(2.1)”,对此本院认为融通信联公司不能明确被侵权的软件系何款软件,并且此三款软件如均被侵权,则软件相互之间关系为何,如系同一软件,则不太可能登记为三个作品,上述事实与融通信联公司的主张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属于权利基础不清,事实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融通信联公司的起诉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本院不应受理。
鉴于该情形是在立案后发现的,故对融通信联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