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109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睿,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易佰信通讯店,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70号首层自编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K。
经营者:林芳。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易佰信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