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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自贡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习水县王巧芝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3民初53号
案件名称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自贡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习水县王巧芝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自贡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习水县王巧芝粮油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民初53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钙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万寿镇原粮管站。

法定代表人:高可润。

被告:习水县王巧芝粮油副食店,经营场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佳禾市场。

经营者:王巧芝。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因与被告自贡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习水县王巧芝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由于工作原因变动,本案合议庭原由审判员李宁川、王家玉、人民陪审员周波变更为由审判员尤艳、李宁川、人民陪审员周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0月30日以其已经与自贡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习水县王巧芝粮油副食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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