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844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马云涛,均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安慧艺佳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丁晓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安慧艺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安慧艺佳食品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安慧艺佳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