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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8166-8168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8166-8168号之一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M8R1M。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耿平,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23,系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的经营者。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耿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后因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已注销,本院在审理中已变更其经营者廖耿平为上述三案被告)下落不明,上述三案于2021年4月6日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三案按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三案已经收取的受理费为150元/件,减半收取计75元/件,合计共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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