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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鸡东县汉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3民初87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鸡东县汉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鸡东县汉味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3民初87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汉味熟食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391号门市。

经营者:赵成良。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周黑鸭)与被告鸡东县汉味熟食店(以下简称汉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殷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味熟食店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周黑鸭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周黑鸭”等一系列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原告还注册使用了其它“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

原告经营的“周黑鸭”品牌,自2002年创始人周富裕先生在武汉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结合网上销售渠道,深入渗透华北、华东、西南区域并拓展至天津、浙江和江苏,其产品在行业内得到极高评价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2016年,“周黑鸭”系列品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原告在国内各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数百家,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

其推出的卤鸭、鸭副产品以及卤制蔬菜一经上市,经众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广,及与知名影视IP、广告媒体等合作,并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传播,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合法占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因此被告滥用“周黑鸭”系列商标也是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汉味熟食店未到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与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案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认证。

原告湖北周黑鸭的证据清单:一、(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3、10166、10167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原告对第6313764号“”享有注册商标权;

第7936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35类);

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

二、(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5928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周黑鸭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8705、8706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湖北周黑鸭举示的《总冠名赞助协议》真实,《开展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备忘录》真实。

周黑鸭在国内零售小食品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是国内知名的连锁创意食品品牌。

四、(2019)黑哈国证内民字第2732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被告恶意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线上线下推广销售侵权服务,情节严重,给原告的市场份额及声誉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汉味熟食店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核,原告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应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湖北周黑鸭为“”商标注册人,注册证:第631376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板鸭、鱼制食品、死家禽、蜜饯、汤、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湖北周黑鸭为“”商标注册人,注册证号第793608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腌肉、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板鸭、海参(非活)、蛋、食用油脂、豆腐制品,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湖北周黑鸭为“”商标注册人,注册证号第793608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标图样“”、“”,在第29类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湖北周黑鸭冠名赞助“2012.5.11王力宏全开世界巡回演唱会武汉站”,在电影《变形金刚4》中植入周黑鸭产品包装盒及食品。

湖北周黑鸭采用直销模式经营,在黑龙江范围内无湖北周黑鸭的直销店铺。

2019年7月1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谷云飞、蔺晓微公证下,湖北周黑鸭代理人刘光宇来到黑龙江省××中心大街××号汉味周黑鸭店,刘光宇购买鸭腿2个,消费10元。

2019年6月19日,鸡东县汉味熟食店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该熟食品在广告牌匾及室内装饰以及所销售食品包装袋上均明显使用“”、“”商标图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汉味熟食店是否侵犯湖北周黑鸭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汉味熟食店应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原告湖北周黑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为“”、“”的商标注册人,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汉味熟食品在广告牌匾及室内装饰以及所销售食品包装袋上均明显使用“”、“”商标图样,其行为未经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因此汉味熟食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原告湖北周黑鸭主张被告汉味熟食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主张汉味熟食店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在汉味熟食店侵犯其商标权诉讼请求中可一并处理,故本案中原告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一并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因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及地域范围和后果,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影响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所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对其非必要及不合理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汉味熟食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鸡东县汉味熟食店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字号牌匾、室内装潢、食品包装等与经营有关的全部行为中,使用“”、“”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鸡东县汉味熟食店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3,000.00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175.00元,被告鸡东县汉味熟食店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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