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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宗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040号
案件名称付宗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宗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0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宗霞,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灶利,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宗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励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宗霞及其辩护人郑灶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付宗霞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五合后街×号201房、605房,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茅台”、“REMY-MARTIN”等品牌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灌装生产假冒上述品牌酒类。

2019年1月1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制假窝点进行查处,并查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成品酒及原料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成品酒共价值人民币13025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宗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宗霞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付宗霞是初犯、偶犯。

二、付宗霞认罪态度良好。

三、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付宗霞的家属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付宗霞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起,被告人付宗霞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五合后街×号201房、605房,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茅台”、“REMY-MARTIN”等品牌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灌装生产假冒上述品牌酒类。

2019年1月1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制假窝点进行查处,并查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成品酒及原料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成品酒共价值人民币13025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付宗霞的供述,证人陈某、许某、付某、钱某、葛某、何某、杨某的证言,制造假酒原材料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材料,租赁房屋协议书,微信截图,制假材料的账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宗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宗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付宗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付宗霞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宗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酒及原料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凤祥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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