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41号 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钱凤云,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建昌县。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钱凤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苏晓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