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43号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3区第7层701房。
法定代表人:邝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桑田,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5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李建权,总经理。
被告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闫芸,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大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尊网公司)诉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尊网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尊网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二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一千六百元,由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