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0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顺发便利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松岗红星社区南岸村15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XX。
经营者梁东明,男,汉族。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顺发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