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20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市秋月子戊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新沙村。
经营者:许浩。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秋月子戊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