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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远、徐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192号
案件名称曾文远、徐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文远;徐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文远,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覃光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宗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莉,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远及其辩护人覃光贺、杨宗厚,被告人徐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租赁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麒麟南路xx号xx纺织毛线服装城xx号仓库,仓储、销售假冒“PUMA”“NEWBALANCE”“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球衣。

2019年8月12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曾文远、徐莉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球衣19096件。

经计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球衣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3819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曾文远、徐莉销售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文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文远是初犯,且不是暴力犯罪,涉案的产品没有实际进入市场,犯罪未遂,没有给产权人造成实际的市场冲击,社会危害性很小。

另外,被告人曾文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涉案的时间短,被告人前期做的产品并非涉案的假货,从事犯罪行为的时间较短,虽然数额巨大,希望法院考虑其家庭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诚心忏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起,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租赁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麒麟南路xx号xx纺织毛线服装城xx号仓库,仓储、销售假冒“PUMA”“NEWBALANCE”“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球衣。

2019年8月12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曾文远、徐莉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球衣19096件。

经计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球衣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3819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文远与被告人徐莉为夫妻关系,现育有一儿(1周岁)、一女(6周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的供述,证人王某、李某、林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报告,被侵权公司出具的请求书、公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注册登记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预防接种证、母子健康证,拿货单据,销售假冒球衣的信息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文远、徐莉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曾文远、徐莉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曾文远、徐莉均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徐莉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文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作案工具OPPO牌、VIV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四、缴获假冒“PUMA”“NEWBALANCE”“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球衣19096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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