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2民初3170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容涂商贸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155号附2号。
经营者:吴秋霞。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诉被告成华区容涂商贸部(以下简称“容涂商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容涂商贸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九牧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容涂商贸部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第7773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明确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在淘宝网平台其开设的店铺每款产品名称均使用了“九牧王官方旗舰店”以及在店铺中产品品牌标注“Joeone/九牧王”。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依法取得第1521308、3062459、7773666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1521308、3062459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火爆商城80号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容涂商贸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是第306245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裤子;
童装;
游泳衣;
体操鞋;
鞋;
袜;
领带;
皮带(服饰用);
婚纱(商品截止)。
有效期限自2003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续展至2023年4月27日。
2011年1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是第152130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裤子,大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帽子,领带。
有效期自2001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13日止,续展至2021年2月13日。
2002年5月29日转让至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4月7日转让至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1月20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是第777366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防水服;
游泳衣;
婴儿全套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皮带(服饰用);
裤子;
大衣(截止)。
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11年1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18)厦思证内字第8451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1月27日九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阳向该处申请对其网络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陈志阳使用该处电脑进行操作,点击“EV录屏”软件,进入“EV录屏”软件界面进行录屏操作,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进入相应页面浏览,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在搜索栏输入“u[4144555088]”并点击搜索结果进入网页,在该店铺中选择商品“九牧王官方旗舰店2018秋季新品男士长袖t恤圆领印花潮中年卫衣男”与“九牧王官方旗舰店2018新款牛仔裤男士宽松直筒秋冬款男裤秋季弹力”并付款购买,关闭录屏软件,并进行保存刻录光盘,放入信封密封加盖该处印章。
2018年12月3日,九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阳来到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单号为75113032569441的中通快递和单号为803095766049711661的圆通速递进行查看,上述邮包包装完好。
陈志阳对上述包裹进行拍照,拆封签收的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
陈志阳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登录“淘宝网”进行确认收货程序并打印相关页面,登录“淘宝旺旺”将与商家的聊天信息截屏。
公证处将上述包裹内商品重新密封、固定,陈志阳拍照后进行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与实际情况相符。
容涂商贸部在淘宝网经营店铺名称为“u[4144555088]”,页面主页显示主营“官方九牧王旗舰店男士男长袖中年秋季…”,淘宝网显示的商品名称中都有使用“九牧王官方旗舰店”字样,宝贝详情中显示“品牌:Joeone/九牧王”,宝贝排行榜中显示“九牧王官方旗舰店”。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两件:一件为黑色官郎精品男装长袖T恤一件,价格为148元,生产厂家为桐乡市铂尚服装有限公司;
一件为FASHIONJEANS黑色牛仔长裤一条,价格为228元,后腰位置的牛皮纸标签印有“Lee”字样,生产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21号A幢707房。
两件实物上均无第1521308号、第1521308号、第7773666号号注册商标。
2004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九牧王”男裤从2000-2018年连续十九年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九牧王”品牌曾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休闲服装-最具影响力品牌奖”“消费市场华彩20年,中国消费市场最具影响力品牌”等荣誉。
九牧王公司主张为此支出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600元、购买侵权样品费376元、律师费15000元,其中公证费600元有票据。
容涂商贸部成立于2018年5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服装、化妆品、箱包、家具、日用品;
服务;
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2018)厦思证内字第8451号公证书、产品实物、发票、荣誉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本院认为,容涂商贸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本院在审核九牧王公司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裁判。
一、容涂商贸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九牧王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的侵权产品实物中虽然没有使用九牧王公司的商标,但是在容涂商贸部经营的淘宝网店中,所显示的商品详情中都注明品牌为“Joeone/九牧王”,与九牧王公司的第3062459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读音、字母组成一致,仅在书写上除首字母外其余为小写,与该商标的中文部分读音、字形完全一致,构成近似;
与第1521308号商标的读音、字形完全一致,仅字体不同,构成近似;
与第7773666号商标的读音、字母组成一致,在书写上除首字母外其余为小写,构成近似。
容涂商贸部未经九牧王公司的授权,在商品品牌名称中使用“Joeone/九牧王”等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本院认为容涂商贸部的行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容涂商贸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容涂商贸部在其开设在淘宝的店铺和产品名称中都使用了“九牧王官方旗舰店”,但是实际收到的产品却非九牧王公司生产的,也无九牧王公司的商标,以上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该网店为九牧王公司经营,销售的产品是九牧王公司的产品。
其次,九牧王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九牧王品牌在市场上占有份额较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故容涂商贸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容涂商贸部需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九牧王有权要求容涂商贸部停止侵犯九牧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因九牧王公司无证据证明容涂商贸部有实际销售侵权产品及库存,故对其要求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库存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因其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九牧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应结合考虑以下因素:1.九牧王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其提交的证据证明九牧王品牌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容涂商贸部的主观恶意程度,整个侵权行为来看,容涂商贸部在淘宝店铺中使用九牧王官方旗舰店字样,误导消费者,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3.产品的销售情况,根据淘宝的数据显示有一定的销量;
4.九牧王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并确实委托了律师进行开庭。
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定容涂商贸部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为6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容涂商贸部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第7773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成华区容涂商贸部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其淘宝网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使用“九牧王官方旗舰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成华区容涂商贸部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6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成华区容涂商贸部负担。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成华区容涂商贸部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给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