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4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鑫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雷体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红,公司员工。
被告:松滋市翡翠城通信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26号广银翡翠城2幢107室。
经营者肖海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W。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滋市鑫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松滋市翡翠城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