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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松滋市鑫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松滋市翡翠城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704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松滋市鑫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松滋市翡翠城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松滋市鑫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松滋市翡翠城通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4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鑫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雷体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红,公司员工。

被告:松滋市翡翠城通信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26号广银翡翠城2幢107室。

经营者肖海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W。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滋市鑫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松滋市翡翠城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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